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草案二审稿)》。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二审稿在总则中,将绿色建筑范围界定为民用建筑,同时在附则中对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的定义进行规定。对于绿色建筑的标准和等级,二审稿规定要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和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同时规定要逐步将碳排放相关指标纳入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明确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基本级的要求建设。
二审稿在绿色建筑规划与建设上,进一步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职责,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空间布局方面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予以细化完善;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二审稿在绿色建筑运行和改造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的安全评估和鉴定,制定相关措施,保障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细化和新增公共建筑、既有居住建筑、农村住宅改造规定,鼓励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改造模式推动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细化绿色建筑技术创新规定等。
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表示,二审稿充分吸纳一审审议意见,体现了绿色建筑推广的现实要求,建议对存量建筑有计划地进行组织认定并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有的建议,绿色建筑涉及城市更新,二者之间的联系,条例草案中应有所体现。有的建议,在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中加入相关内容,激励居民使用绿色装修建材。
来源:湖北日报